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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制度
1、本馆实行借阅图书逾期罚款制度,由借阅处执行。外借图书超过借阅期,每册按超期罚款0.20元/日。
2、读者到外地出差,应及时归还图书或办理续借手续。逾期未还图书者,出示所在部门书面证明,可免除部分罚款。
3、遗失赔偿:读者遗失图书需在应还日期之前向借阅处报告,并赔偿原书。如无法赔偿原书则视遗失图书的情况按以下条款罚款。
(1)丢失图书赔偿标准:
a.赔偿原书:中外文图书全部按原书赔偿(同一出版社新版本需经审核通过后才可抵赔),并须缴纳2元图书加工费。
b.赔款:适用于无法赔偿原书的情况,多卷图书原价按整套图书的总价计算。
a.中外文图书:
·1990年(含)以后出版的:按原价×3倍 2元(图书加工费);
·1980~1989年(含)出版的:按原价×5倍 2元(图书加工费);
·1979年(含)前出版的:按原价×10倍 2元(图书加工费);
b.遗失复本,工具书、画册,按原定价的3~5倍赔偿;
·现期期刊丢失一期或多期,按全年定价赔偿,已装订的过刊按刊价3~5倍赔偿;
·遗失珍善本图书,按市价的10倍以上赔偿,并报告部门领导处理
·交换赠阅等无定价书刊,由本馆根据版本、页数酌情定价,按定价3~5倍赔偿。
c.内部资料:内部资料遗失,要求赔偿复制品,如不能赔偿复制品,按以下规定赔偿:
·一般普通资料,按原价的5倍赔偿;
·没有标明订价又不能找到页数者,则每本赔偿费为20~50元;
·珍贵书刊资料,按原订价的10倍赔偿。
(2)赔款后,读者又找回所丢图书,所赔款项可凭赔款时所开单据退还读者本人,但从赔款之日起计算逾期时间,追缴逾期罚款;赔偿原书后,读者又找回所丢图书,该书在经图书馆注销后归读者所有。
4、读者在图书上涂抹或勾划、污损书刊,每损坏一页赔款0.20元。如损坏严重(如撕页、卷曲、水淹、精装书皮折断、严重污染),按遗失书刊条款处理,同时处以5元以上罚款。期刊污损情况较轻,不影响内容完整者,交纳该书刊定价的20%~50%的污损费;情况较重,按书价交纳污损费,污损的书刊仍归图书馆所有。
5、读者撕毁书刊,应视情节轻重予以赔偿。损坏严重者,必须赔偿原书。无法赔偿原书者按遗失书刊规定处理,同时处以10元以上罚款,并通报所在部门。情节严重者报所相关部门从严处理。
6、偷窃书刊者,一经发现即处以以下处罚:每本50元以上罚款;停止借书权一个月至半年,非本所读者收回借书证或阅览证;责令本人写检查,存档备考;在图书馆张榜公布进行批评,并通报本人所在单位。情节严重者报所在单位从严处理。未办理借阅手续,将书刊携出阅览室者,均按偷窃书刊论处。
7、遇有特殊情况,由借阅处根据具体情况会同图书馆相关部门予以处理,或报主管领导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