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业部外海渔业开发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是国家农业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高水平农业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高新技术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农业科学家、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实验室主要围绕外海渔业资源与生态环境、外海高效渔具渔法与装备技术、外海渔业管理和发展战略等领域,开展相关重大基础与应用基础、应用技术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研究,解决外海渔业资源开发利用面临的关键科学技术问题,为我国渔业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撑。
第四条 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农业科技发展方针,围绕农业发展战略目标,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应用基础研究,突破一批渔业应用基础研究的关键性难题;发展一批渔业重点学科和新兴学科;造就一批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获取一批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第五条 实验室提倡开拓、创新和献身精神,提倡学科间的交叉渗透,支持不同学术观点的交流。实验室接受综合性重点实验室的业务指导,指导科学观测实验站建设和运行,组织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第六条 依托单位是实施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
(1)优先支持重点实验室工作,为实验室提供后勤保障以及经费等配套条件。
(2)组建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组织推荐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人选,聘任实验室副主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和委员。
(3)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农业部主管司局做好对实验室的评估工作等。
(4)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实验室研究方向、任务、目标等重大调整意见报主管部门,解决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第二章 运行与管理
第七条 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实行主任负责制,由主任全面负责实验室的科学研究、学术交流、财务开支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组织推荐,报农业部批准后由主管单位聘任,同时报部有关司(局)备案。实验室主任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学科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岁,任期五年。一般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八个月(一届累计不在岗时间最多为十八个月),特殊情况要经主管部门批准。实验室主任在依托单位领导下全面负责组织领导实验室的科学研究、学术活动、人员聘任、财务开支、行政管理等工作。实验室主任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名并报请依托单位聘任学术、行政副主任协助其工作。
第九条 实验室设立独立的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审批开放研究课题。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由具有副研究员(副教授)以上技术职称的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超过十一人,其中依托单位的学术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二分之一,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主任原则上由非依托单位的专家担任,由依托单位组织推荐,报农业部批准后由主管单位聘任,同时报部有关司(局)备案。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和委员皆由依托单位聘任,报部科技司及部有关司(局)备案。学术委员任期五年,年龄不超过七十岁,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成员。
第十一条 实验室实行固定编制与流动编制相结合的人事制度。依托单位应根据精干高效的原则核定实验室的固定研究人员及技术人员编制,并采取有效的政策和措施稳住固定科技队伍,以保证实验室的开放与运行。固定人员实行任期聘任制。为促进科研人员的流动与学科的相互渗透,应逐步扩大客座研究人员的比例,并通过兼职教授、客座研究和联合申请课题等形式,增进科研和教学单位在学术上的联合。
第十二条 依托单位保证在科研、事业费等基本经费上对实验室倾斜。实验室的科研条件建设和仪器设备更新以及运行补助费等主要按其依托单位的财政经费来源渠道解决。实验室应通过自己的积极工作,争取获得各种渠道的经费资助。
第十三条 实验室对国内外开放,每年根据研究方向设置开放基金和开放课题,采取有效措施,提供优惠条件,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到实验室进行各种方式的合作研究,积极开展国际和国内合作与学术交流;聘请国外知名学者担任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委员、顾问和从事合作研究;积极与国内外有关单位联合办实验室。
第十四条 创造条件与有关高等院校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本实验室联合培养的博士及硕士生,其待遇按国家统一规定办理。凡在实验室工作期间有显著贡献,实验室优先录用并可享受实验室奖励、出国进修、参加学术会议的资助。
第十五条 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署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实验室主任基金在运行补助费中列支,由实验室主任管理,主要用于支持具有创新思想的课题、新研究方向的启动和优秀年轻人才的培养。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前提下,实验室经费可用于岗位补贴、绩效奖励等。
第十七条 实验室要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重视和加强管理。注重仪器设备和计算机网络的建设与使用效率。要重视学风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及保存工作。
第三章 学术委员会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的工作由主任和副主任负责,学术委员会秘书负责日常具体事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可根据工作需要召集部分委员不定期商讨工作。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定期(一般每年一次)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或通讯会议,主要议题包括:
(1)听取实验室主任的工作报告;
(2)研究和审议实验室的科研和发展方向,评价学术水平和科研成果;
(3)审议实验室开放研究基金课题的申请及执行情况;
(4)检查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有关问题并提出建议。
第二十条 实验室主任采取通讯方式定期向学术委员报送实验室工作纪要及学术简报,使学术委员会及时了解和掌握实验室工作情况。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通过讲学、短期工作和派研究生等形式积极参与支持实验室工作,实验室为其创造必要条件和提供方便。
第四章 开放基金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的开放研究课题实行基金制,其经费主要由南海水产研究所和上级主管部门拨给,部分从其它方面筹集。实验室每年定期发布开放研究基金申请指南。
第二十三条 国内外从事渔业科学及有关交叉学科研究的工作者,都可以在实验室开放研究基金指南的范围内提出申请,申请者应按规定填写《农业部外海渔业开发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课题申请书》(附件一),并遵循下列原则:
(1)符合本实验室研究方向,学术思想新颖、立论充分的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
(2)具有重大学术价值、跟踪国际和国内前沿的课题,鼓励开展交叉学科的研究;
(3)对国民经济建设有明显的、重要的应用开发前景的课题;
(4)课题研究计划务必包含切实可行的原理、方法及技术路线,合理的经费概算,申请者应具备相应的研究能力。
(5)开放基金课题研究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6)申请者应于每年11月前将填写的《开放研究基金课题申请书》(一式三份)寄到实验室,申请书应加盖申请者所在单位公章。
第二十四条 对每项申请,实验室主任将委托两名同行专家进行书面评审,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将进行终审,确定资助项目和资助金额。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于12月底签发评议结果,通知申请者及所在单位。获得资助的申请者,应同实验室签署合同,并提交课题实施计划,翌年1月开始执行课题的研究计划。
第二十六条 从实验室总经费中,提取其中的40%以用于开放实验室的公共开支,其中包括:
(1)仪器设备运转维修费用 20%
(2)水电费 2%
(3)为对外开放的需要增添的学术期刊费用 2%
(4)实验室内部出版物的费用 2%
(5)学术委员会会议费(包括交通、食宿费)和学术活动费 2%
(6)课题申请及成果评价的专家评审费 2%
(7)实验室行政、办公费 5%
(8)实验室主任基金(用于奖励协助课题研究的工程技术人员,以及一些做出特别重大成果的课题组成员)5%以上费用,每年度由实验室主任提出预算,学术委员会评审核准。
第二十七条 开放研究课题经费的开支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与资助课题直接有关的科研费用(包括材料费、加工费、仪器设备使用费等);
(2)课题调研费及学术活动费,包括学术会议和科学考察调研费;
(3)客座人员的交通费以及科研津贴费;
(4)聘用人员的工资差额津贴。
第二十八条 开放研究课题经费管理办法包括以下几点:
(1)开放研究课题经费使用权由课题负责人掌管。在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南海水产研究所进行财务支出及结算。
(2)本年度审批的开放研究课题经费,可以结转至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3)为了确保各项研究工作有效地进行,本实验室公共设施使用强度,须在申请书中认真估算具明,按核准款项依比例留存实验室,实际使用设备费用超过计划的需适当补交。
(4)经检查如发现研究课题因故中断或无法继续进行时,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后可以中断该课题基金的使用或取消原批准的经费。
第二十九条 若在课题执行过程中延迟计划,改变技术路线或暂停研究,应征得实验室同意。
第三十条 开放研究课题的负责人和主要研究人员每年应按计划来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实验室指派专业人员进行合作研究。
第三十一条 课题负责人应于每年年底提交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并填写下年度研究计划表,实验室每年9月对开放研究课题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二条 课题结束后,应于三个月内结题,并向实验室提交下述资料归档:
(1)研究工作总结
(2)学术论文或研究报告
(3)研究工作过程中的原始记录
实验室将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通讯评议或技术鉴定,对已取得较好研究成果且有发展前景的项目,实验室可继续给予资助。
第三十三条 凡由实验室资助的课题,应按计划提交研究工作进展报告及学术论文,对不按期完成计划或原研究工作方案出现新问题时,实验室主任有权要求该课题组修改研究计划或中止执行计划,直至取消课题资助并报学术委员会追认。
第三十四条 提倡学术民主,鼓励学术交流,研究成果在不违背保密原则下尽量公开,科学研究成果归实验室及其他资助单位共享,论文发表时署实验室及研究者名字并注明研究者所在单位。凡自带课题和经费在本实验室工作的成果,论文发表时署研究者及其所在单位的名字,并注明在本实验室工作。按国际惯例外籍客座人员在本室访问期间作出的研究成果属本实验室所有。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实验室统一中文名为“农业部外海渔业开发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key laboratory of open-sea fishery development,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p. r. china ”。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本实验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