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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推进海洋与渔业改革 深化简政放权

撰写时间:2017-01-23 [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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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要“放到位”又要“管得好”

——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综述

在简政放权的过程中,“放”“管”如何结合起来,是转变政府职能重新配置行政管理资源的重大问题。近年来,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深入推进海洋与渔业改革,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规范中介机构,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把简政放权作为转变政府职能的突破口,既“放到位”,又“管得好”,取得显著成效。

推进海域使用审批改革

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大力推进海域使用审批改革,简化流程。取消市级审批用海、环评项目初审阶段,不再出具同意开展用海、环评前期工作函,改为咨询服务,用海、环评由建设单位自主委托。简化论证环节,对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表不再组织会议评审。对位于非敏感海域、非围填海且符合厦门“多规合一”要求的市级审批用海项目,简化为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表。对《海域使用管理法》实施前已经完成的围填海工程,符合功能区划的,不再要求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和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改为编制报告表。与区域建设用海规划拟实施的建设项目一致的具体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可以根据规划的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结论,采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形式予以简化办理,海域使用论证和海洋环评论证实行同时评审。

同时,厦门海洋与渔业局对铺设海底电缆管道项目,简化审批流程,实行施工许可和海域使用权并联办理制度。

精简下放行政审批事项

按照厦门市政府印发的相关文件要求,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完成梳理行政权力165项,包括行政审批10项、行政确认3项、行政处罚121项、行政强制4项、行政征收4项、行政监督检查11项、其他行政权力12项。审批事项由原来的17项减少到现有的10项,减少了41%。审批时限压缩65%,所有行政审批纳入市级审批服务平台,接受市行政服务中心的监督。

在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和冻结部分行政权力方面,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下放水域滩涂养殖核发、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船舶进出渔港及渔业码头签证权给区级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渔业专用航标设置、搬迁、拆除的管理及船舶装运危险品进出渔港许可两项行政权力,依法冻结,暂不实施。

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积极推进海洋功能区划等涉海数据纳入“多规合一”平台,开展用海、海洋环评审批流程再造工作,对海域、渔业、海洋生态红线、海洋经济、海洋产业等涉及空间资源利用的规划进行整合衔接。

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

2015年3月6日,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向有关中介单位发出《关于规范中介机构有关问题的函》,要求各中介单位海域论证和海域环评报告编制时限力争不超过20天,推进建设单位自主选择中介服务,并将中介机构报告评审环节纳入市行政服务中心监督平台。

为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先后出台《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实施办法(试行)》《海域使用金缴交办理工作流程》《海域使用权收回管理办法》,加强审批简化程序后审批项目的监管,建立用海审批、海洋环评项目验收检查和日常检查制度。

同时,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积极做好行政审批的承接监管和下放事项的监督管理。对下放区级的两个审批项目,制定《厦门市水域滩涂养殖核发承接方式》和《厦门市水产苗种生产的监管措施》。对下放各区的船舶签证行政权力事项,制定相应承接监管办法。

转自中国海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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