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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泰海洋合作:多渠道广领域推动共赢

撰写时间:2017-05-11 [来源:中国海洋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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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达曼海、孟加拉湾位于印度洋东北部,具有重要的地理意义,是亚洲季风最早暴发的海域之一,也是我国石油进口所依赖的航运要道。泰国毗邻安达曼海,是东南亚地区重要的海洋国家,地理位置重要。在安达曼海、孟加拉湾的海洋研究方面,泰国具有独特的优势。

泰国最早响应“一带一路”倡议,最早接受和认同中国提出的“一带一路”理念。作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的重要国家,泰国与中国地理人文相近,在海洋领域长期友好合作。中泰合作有利于推动南海及周边地区的低敏感领域国际合作,促进地区的和平与发展。

友谊延绵合作延伸

早在2008年9月,泰国代表团曾访问中国国家海洋局,在北京签署《中国国家海洋局第一海洋研究所与泰国普吉海洋生物中心的合作备忘录》,中泰两国海洋领域合作由此开端。

合作协议签署后,安达曼季风暴发监测及其对社会和生态影响研究、海洋预报示范系统、海岸带脆弱性3个合作项目稳步推进;专家工作组会议、暑期培训班、海洋观测联合航次……各项交流互助在更多渠道、更广领域开展。

2010年12月,海洋一所派两名科研人员,前往泰国普吉海洋生态中心,参加安达曼海珊瑚礁调查。由于气候变化和全球变暖,热带珊瑚礁开始出现越来越严重的白化现象,珊瑚礁生态系统面临严重威胁。而泰国在珊瑚礁观测及修复方面有先进经验。

中国、泰国都拥有漫长的海岸线、广阔的海域面积,在海洋科学研究、技术研发、气候变化等领域面临共同挑战。2011年,双方签署《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家海洋局与泰国自然资源与环境部关于海洋领域合作的谅解备忘录》,这是两国政府间首份海洋领域合作文件。谅解备忘录的签署,标志着中泰海洋领域合作形成机制,为双方深化合作奠定了法律基础。

有了谅解备忘录勾画的美好蓝图,2012年4月17日,第一届中泰海洋领域合作联委会会议召开。会上,双方同意筹备建立联合实验室,联合编制5年合作计划,启动7个双边合作项目,中泰合作图景逐渐铺陈开来。

实体落地制定规划

中泰气候与海洋生态联合实验室是我国与泰国在海洋领域的第一个联合研究实体。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海洋局与泰国自然资源与环境部关于建立中泰气候与海洋生态系统联合实验室的安排》签署。次年6月,联合实验室在泰国普吉正式挂牌运转,中泰海洋合作进入实质性发展阶段。

“这是中泰双方海洋合作实现的一个重要突破,期待在这个合作平台上做出更多学科交叉的新成果。”在联合实验室揭牌现场,中泰联合实验室主任、国家海洋局第一海洋研究所研究员于卫东说。(下转3版)

《许可管理办法》在总则部分阐明了制定“许可管理办法”的目的、依据,明确了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的管理制度和基本要求。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的审批,应当符合国家利益以及国家有关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规划。国家采取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规范从事深海科学技术研究及资源调查、勘探和开发活动,鼓励开展国际合作。

《许可管理办法》依据《深海法》和《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国际海底管理局对勘探、开发申请者的相关要求,对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的申请材料和受理程序进行了细化。申请材料应包括:申请者的基本情况,申请区域的基本信息,申请者的财务和投资能力、技术能力,勘探、开发工作计划,环境影响报告,应急预案以及国家海洋局规定的其他材料。国家海洋局对申请者提出的许可申请,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许可管理办法》明确了国家海洋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的具体内容、审查期限、勘探开发许可证要件、许可有效期等进行了规定。国家海洋局应当自受理许可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与否。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许可证由正文和附页组成。许可证应载明许可证编号、登记名称、许可类别、发证机关、发证日期、许可证使用规定等内容。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许可的有效期为许可证颁发之日至勘探、开发合同终止之日。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许可获得批准3年内,被许可人未与国际海底管理局签订勘探、开发合同,许可证、相关文件自行失效。

《许可管理办法》对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许可的延续、变更以及重新审批的程序进行了规定。被许可人在向国际海底管理局提出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合同延期申请前,应当向国家海洋局申请许可延续。被许可人请求变更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许可证记载事项的,应当向国家海洋局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被许可人有下列4种情形的,即对勘探、开发工作计划作出重大变更,对勘探、开发合同作出重大变更、修正或改动,全部或部分转让勘探、开发合同的权利、义务,以及国家海洋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应当报经国家海洋局同意,并报请国家海洋局重新核发勘探、开发许可,出具相关文件。

《许可管理办法》明确了国家海洋局应当建立健全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许可监督检查制度,对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实施监督检查。规定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规定了被许可人需向国家海洋局报告和备案的相关要求以及国家海洋局行使监督检查权的途径;同时对公众、被许可人在监督检查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行为规范进行了规定。《许可管理办法》还对许可证撤销和注销情形,以及国家海洋局工作人员和被许可人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进行了原则性规定。

《许可管理办法》附则部分对许可证样式、《许可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实施日期进行了规定。

构建深海法律制度体系

目前,深海海底区域资源的勘探和开发在我国尚未形成全社会普遍参与的活动,国际上也还没有进行真正意义的商业性开发活动,国际海底管理局关于资源开发的相关规范尚未出台。国内外关于深海海底区域资源的勘探、开发管理制度仍处于不断发展变化中。作为我国首部《深海法》的配套制度之一,《许可管理办法》与《深海法》一样,体现深海海底资源开发的未来发展需求,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引导性。

《深海法》的出台和实施为我国深海法律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石。以《深海法》为核心,构建我国深海法律制度体系,对于我国全面实施海洋强国战略、积极履行国际义务具有重要意义。《深海法》实施一周年之际,除了制定和出台《许可管理办法》外,国家海洋局还在加紧组织制定深海海底区域资料、样品汇交、使用等配套制度。这些配套制度的出台,将进一步促进我国现有深海工作机制和管理机制的完善,为我国深海事业的发展提供持久而稳定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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